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秸秆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山东金格瑞机械生产的玉米秸秆颗粒机把农作物废料加工成燃料颗粒,从而有效的减少了秸秆燃烧带来的大气污染。
第三条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禁止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
因当地自然、气候等特点对秸秆禁烧区界定范围做调整的,由各省辖市(地)以上人民政府会商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划定。
第五条禁烧区以乡、镇为单位落实秸秆禁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名单,将秸秆禁烧做为村务公开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玉米秸秆颗粒机有效的推动了秸秆禁烧工作,是广大农民朋友的好帮手。
第六条各地应大力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成果。
第七条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应纳入地方各级环保、农业目标责任制,严格检查、考核。
第八条对违反规定在秸秆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的,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烧,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